国有企业薪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是什么
国有企业薪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推行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薪资内、外收入等状况推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状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状况和主管部门复查状况,大全上报劳动、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薪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一同专门认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薪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薪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状况推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薪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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